甘肃省出台未参保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办法

导语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即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政府日前印发了《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8月8日起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行办法》同时废止。

  城乡居民

  满60周岁直接享基础养老金

  《办法》提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其中:个人缴费标准暂设为每年100元~1000元不等的10个档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集体补贴,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

  农村居民

  满60周岁同时享基础养老金

  《办法》实施时,已经按照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办法》明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至满15年,补缴时政府补贴部分由县市区政府承担。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存款利率计息。年满60周岁、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